办案警察刘丙阳撤换证据,突破人性底线,突破法律底线。
事情原委
原告以‘民间借贷到期未还款’的理由,在山东省武城县法院起诉被告,案号(2021)鲁1428民初1336号。举报人发现此案的原告、被告串通,捏造虚假诉讼,以达到赖账,损害举报人的利益。举报人向武城县公安局报案,2021年10月25日,武城县公安局受理报案。
2021年11月16日,经侦队长刘丙阳说:侦察到被告公司的老板向原告公司管理人员转款金额与借贷金额相当,理应还款完毕。
2021年12月10日,经侦队长刘丙阳出示12份被告采购原告的合同,其中有10份人防门合同,2份通风设备合同,想用这些合同证明‘侦查到的转款’不是还款,而是被告采购原告货物而付的货款。
举报人当场指出这些合同是假合同,尤其是其中的10份人防门合同,非常容易辨别真假,因为人民防空的特殊性,国家规定只允许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安装人防门;不允许挂靠生产、套牌销售 ;人防门只能在本省内销售,不能跨省销售安装。
经侦队长刘丙阳着重说:被告采购原告的人防门,再转卖给其他企业,是为了赚钱……。经侦队长刘丙阳极力为原告、被告圆场和辩解。
其中,有几份人防门合同注明了项目地是河南,举报人向经侦队长刘丙阳非常肯定的说这是假合同,因为国家规定,人防门不能跨省销售安装;原告企业在北京郊区,在北京生产的人防门不能销售到河南省;并且被告没有人防资质,不能经营人防门。
2022年5月5日,德州中级法院因案情需要调取武城县法院的证据,其中有武城县公安局的相关证据,此时举报人发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不是2021年12月10日在武城县公安局刘丙阳办公室看到的合同了:没有项目地是河南的人防门合同了。
以上事实有刘丙阳与举报人案情通报的录音为证。
由于经侦队长刘丙阳撤换证据直接导致此虚假诉讼不予立案,2021年12月25日武城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二年即2022年的6月24日,武城县法院经过长达近一年,多次认真审理,做出(2021)鲁1428民初1336号判决书,因为借款过程存在虚假行为,原被告不能证明双方借贷事实存在的高度可能性,驳回原告的诉讼。
经侦队长刘丙阳,撤换证据的行为恶劣,已经触碰法律的底线,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举报人恳请山东省纪委监委、德州市纪委监委对经侦队长刘丙阳撤换证据的背后有没有见不得阳光的隐情。
举报人恳请山东省纪委监察委、德州市纪委监察委对经侦队长刘丙阳违法犯罪问题依法调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举报人恳请山东省公安厅、德州市公安局对武城县公安局经侦队长刘丙阳撤换证据立案侦查。
希望在正义人士的关注之下,让这种徇私枉法的官员曝光在阳光之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评判。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88同城分类信息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