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警官刘丙阳涉嫌帮助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撤换证据,违法性质恶劣。
事情原委
2021年12月10日案情通报时,经侦队长刘丙阳拿出12份被告向原告采购的合同,证明“侦查到的资金回流”不是虚假诉讼的资金回流,而是采购的货款。
12份合同中有10份人防门合同和2份通风合同,经侦队长刘丙阳让举报人在人防门合同上标记“林”以区分两类合同。
证据的首页和产品清单页,举报人分别标注‘林’字,在标注第八份合同时,经侦队长刘丙阳突然发飙,不让继续在产品清单页标注林字,所以10份人防门合同中的8份,举报人既在合同首页,又在产品清单页用力写下了“林”字;剩余的2份人防门合同的首页也用力写了“林”字。
经侦队长撤换证据的说明
2022年5月5日,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调取武城县法院的证据,其中有武城县公安局的相关证据,此时举报人发现,证据被撤换了:没有了标注“林”字的人防门合同了;
以上这些事实均有对应录音为证。
撤换证据直接导致武城县公安局对举报人报案的‘武公(经)受案字[2021]10038号’虚假诉讼案不予立案。
第二年即2022年的6月24日,武城县法院经过长达近一年的认真审理,(2021)鲁1428民初1336号判决,因为借款过程存在虚假行为,原被告不能证明双方借贷事实存在的高度可能性,驳回原告的诉讼。
举报人认为,武城县公安局的经侦队长刘丙阳‘撤换证据’地恶劣行为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细思极恐,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将严重破坏当地的司法环境。
举报人恳请山东省纪委监委、德州市纪委监委对刘丙阳撤换证据的背后原因进行调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举报人恳请山东省公安厅、德州市公安局对刘丙阳撤换证据的进行调查,人民公安办案中撤换证据,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希望在全社会更多正义人士的共同关注之下,让这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官员曝光在阳光之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评判。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88同城看到的,谢谢!